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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履行要怎么解除呢
来源:重庆森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9日
 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尽可能存续,直至当事人履行。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方因各种原因违反合同义务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履行不可持续。
  如果允许合同继续约束当事人,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不符合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因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赋予当事人约定终止合同和法定终止合同的权利,并规定终止合同权的行使期限。
  本文作者将从单方面行使解除权的方式、解除权的性质和解除时间的确定、合同解除的诉讼和行权期限的确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四个方面与读者分享合同解除权法的适用。
  一、单方面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知道解除合同的含义:一是通知对方当事人;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一种方式,《民法典》没有规定通知的具体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口头通知、纸质信件、电子邮件、微信或手机短信,而不是书面通知。
  但是,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解除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解除合同的权人应当注意保留向对方表达解除合同意图的证据。
  二、解除权的性质和解除时间的确定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可以根据一方行为人的意思来确定。单方面法律行为的效力只来自于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与对方无关。
  因此,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解除合同的意思是送达对方可以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只需要对方知道,不需要对方同意。
  我国法律对合同终止时间的确定是采取通知到达的立法模式,即对方知道终止权人意味着终止合同的时间是终止合同的时间。
  以通知方式行使终止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终止权的,合同自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复印件送达对方时终止。
  三、确认解除合同的诉讼和行权期限
  为维护非终止方的权益,防止终止权人滥用终止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了非终止方的异议权。非终止方对终止合同持有相反意见或者其他抗辩理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
  但在实践中,对方会忽视确认诉讼,使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和不确定状态,损害权人的合法利益。
  《民法典》通过规定异议期间,防止滥用异议权。异议权不同于解除权,后者是一种形成权,一旦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就会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异议权是一种程序请求权,即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无效。异议期满,异议权人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异议权消除,合同无争议终止。
  四、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如何确定解除合同的意思?
  解除权行使的关键在于对方是否知道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意思。
  实践中要注意两点:
  首先,解除权的对象是合同的对方。未向对方提出但在其他合同中同意终止合同的,除非对方确认,否则不产生终止合同的效果;
  二,解除合同的意思不限于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条件的成果,解除权人明确告知对方因违约不再履行合同,也可以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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